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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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次不公开庭审的审理,4月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女教师因在群聊中传播“八卦”信息而被拘留的案件,在二审阶段终于有了定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林淼(化名)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这起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24年11月,当时一条关于“天台某中学女教师涉嫌卖淫被抓”的消息在微信群中迅速传播开来,后经天台县公安局的调查确认,该消息纯属不实。然而,这位“95后”女教师林淼,却因为在两个三人微信群以及与两位好友的微信私聊中提及了这一传言,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林淼对此表示不服,她认为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收集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于是,她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在拘留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公开道歉以恢复其名誉。 时间来到2025年12月1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淼的诉讼请求。林淼并未放弃,随即提起了上诉。然而,对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结果,林淼在接受徽声在线采访时表示,她无法接受在核心基础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就对自己作出了处罚决定。她坚定地表示,“下一步将依法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背后的争议 证据争议与取证分歧的深入剖析 根据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情况,2024年11月26日,在林淼所在的三人闺蜜群中,张敏(化名)首先发起了“某中学女教师卖淫”的话题讨论,林淼随后也参与了进来。当日下午,林淼又在与父母组成的三人群“果冻局长群”中再次提及了这一话题,并且还与另一名女教师陈慧兰(化名)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进一步讨论了此事。 当晚,张敏通过语音向林淼求证其原任职学校是否有某个特定名字的人时,林淼回复称“我找找名单”,随后便发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张照片。张敏在收到这些信息后,迅速将其转发给了他人。紧接着,林淼又将何某某的两张照片发给了陈慧兰,而陈慧兰则更是将姓名及照片扩散至了两个六人微信群中。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中提及了此事,并在闺蜜群中发送了两张何某某的照片,使得这一不实传言的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仙女下凡”群中,闺蜜发布了一张图片后,林淼(右)随即发出了两张图片(图/受访者提供,展现了群聊中的传播情况) 2024年12月1日,何某某在得知这一不实传言后,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4日,天台县公安局在经过调查后,对林淼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规定。与林淼一同参与讨论的张敏和陈慧兰,也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2日和4日的处罚,其中陈慧兰因怀孕而未被实际执行。在三人之中,仅有林淼选择了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林淼并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她在散布这一信息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她在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进行了传播,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林淼的行为均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虽然她的行为并非造成案涉危害后果的唯一原因,但却是导致被造谣女教师名誉受损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林淼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驳回了她撤销处罚的诉求。 一审败诉后,林淼并未放弃维权,她提起了上诉,并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异议。 徽声在线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二审期间,林淼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调取公安机关就何某某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所形成的全部证据及相关材料。 林淼强调称,她此举并非意图证明何某某的相关传言是否属实,而是质疑天台县公安局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对自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她认为,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该充分收集证据,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据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依申请向天台县公安局调取了《情况说明》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等相关材料。 《情况说明》中表明,天台县公安局在接到何某某报案称被诽谤卖淫时,对该信息进行了初步调查,但并未发现其存在卖淫等违法信息,于是进行了行政立案调查。随后,公安机关又先后两次对何某某是否有卖淫的违法前科进行了查询。然而,在2月6日的查询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何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写错,导致查询结果无效。直到2月26日,公安机关再次进行核查时,才确认未发现何某某存在卖淫的违法前科。 对于上述材料,林淼提出了疑问。她认为,《情况说明》中并未载明调查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具体的取证过程,因此难以核实调查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同时,她还指出天台县公安局关于何某某违法前科的查询并非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前收集的,而是后补材料,是在二审法院前往被上诉人处调查时制作的。这违反了行政法“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使得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林淼进一步主张称,在2月6日输入错误身份证号查询后,自己并未再次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是二审法院自行前往被上诉人处,与被上诉人共同完成了2月26日的查询。她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之强制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针对林淼的上述质疑,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庭审中公安机关并未作出实质性的回应。而判决书则指出,结合信息库查询结果,未发现何某某存在相关违法前科。“虽然上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但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因此予以确认。”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在接受徽声在线分析时指出,从程序上来看,本案中由法院主导调取并促成形成的《情况说明》,虽然本意可能是为了查明第三人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这一诽谤认定的前提事实,以澄清案件细节。但一旦涉及被告在处罚当时未收集或未固定的材料,就必须严格把握边界,否则可能构成程序瑕疵或者程序违法。这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至于程序违法是否会对事实认定和判决产生影响,胡磊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关键证据存在程序瑕疵,法院应当依法排除或者降低其证明力。但是否达到足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程度,则取决于法院对整体证据链的评价以及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原判的重大程序违法。这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 他特别强调称,行政处罚涉及公民名誉权和言论表达边界时,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都需特别注意证据的及时性与程序正当性。必须确保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收集证据并固定相关事实,避免事后补证影响公正。否则,将可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图中展示的是另一个群内的聊天记录截图(图/网络,反映了不实传言的传播情况) 如何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诽谤行为 在二审庭审中,林淼辩称自己并未捏造案涉不实信息,相关传言在其参与讨论前已在社会面传播了半月之久。她认为,自己与友人之间的私聊以及三人微信群的交流,均属于特定亲密关系的小范围谈论,并不具备“公然散布”的意图。她还指出,网络流传的照片与细节并非来源于其参与的聊天,因此无法证明何某某名誉受损与自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她还表示自己与何某某并不认识,主观上没有故意诽谤的动机。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从客观层面来看,诽谤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权。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不仅包括捏造及散布不实信息,还包括明知可能为不实信息而仍然进行散布的行为。对于散布行为的认定,不仅要看初始传播的人员数量,还要看其潜在扩散的规模等因素。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散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就本案而言,虽然林淼并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她在与张敏、陈慧兰的持续讨论与身份求证过程中,将具体姓名与照片发送给了他人。这一行为使得原本不确定的传言被“具象化”,显著增强了指向性与传播力。尽管传播形式为点对点私聊,但结合接收方后续迅速转发至多人群聊的事实,可以认定林淼的行为客观上具有明显扩散风险并已实际促成扩散结果。因此,上诉人主张传播范围封闭、不构成“公然散布”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在主观层面,法院认为诽谤的故意不仅包括明知虚假仍传播的直接故意,还包括对信息真实性存在明显怀疑而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仍放任传播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判断是否“应当预见”信息可能为虚假,需结合信息内容的敏感程度、传播者身份及传播方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涉“卖淫”的高度负面评价信息一经传播即足以引发名誉损害。上诉人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予扩散,已超出了合理表达与一般转述的边界。其作为教师,本应具备更高的信息审慎义务,但在他人询问时不仅未加劝阻,反而进一步提供具体指向信息,客观上强化了传言的可信度,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法院认定林淼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损害后果认定上,法院认为虽然林淼并非唯一传播源,但她的行为在扩散链条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她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传播范围并加剧了失控风险,与何某某的名誉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联。因此,法院认定林淼的行为构成了对何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林淼的行为构成诽谤,且涉案信息属于带有强烈贬损性质的“黄谣”,对人格尊严的侵害程度较重。公安机关在综合考量其配合调查等情节后作出拘留二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上诉人关于处罚过重及不构成诽谤的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强调称,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中的表达权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亦负有基本的审慎义务。面对未经核实的信息时,应避免传播扩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编辑:刘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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